酒店不允许自带酒水侵犯消费者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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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关酒店饭店是否有权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的问题,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话题。西安市消费者协会近日明确表态:酒店、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  西安消协16日召集部分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就自带酒水问题展开讨论,几方人士各抒己见。

  一些消费者代表认为,消费者自带酒水大多出于两种情况,一是酒店酒水价格太高,二是自带酒水是朋友赠送或自己珍藏,在一定场合饮用有特殊意义。这都是酒店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时消费者作出的选择。既然店家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,就没有理由阻止消费者自带酒水。

  法律界人士则直接指出,禁止自带酒水侵犯消费自主选择权。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贞学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,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。如果经营者以经营地位优势,单方面设定题述交易条件,则表现了与消费者不平等地位,侵犯消费者消费自主选择权,也涉嫌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。

  西安消费者协会在讨论会上表态说,部分酒店、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收取“开瓶费”的做法,侵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中的三项。

文章来源:新华网 发表时间:2006-05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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